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东的激励制度之一,既最能体现企业的人合性的特点,也最能体现资合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往年破产法考察的关键和网络热点,有关此考试点的考察关键存有于三种情况:独立转让、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的股权转让和股权承继。这三种情况中的转让标准、优先购买权的履行标准等知识要点留意差别记忆力。
一、自主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东中间能够互相转让其所有或是一部分股权,不用通告别的股东或获得别的股东的愿意。
2.对外转让
(1)理应经别的股东半数以上愿意,且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或是别的可以确定收悉的有效方法通告别的股东征询愿意。
(2)视作愿意的情况:
①在收到转让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回应,则视作愿意转让;
②别的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理应选购该转让的股权;不选购的,视作愿意转让。
(3)在相同条件下下,转让股东之外的别的股东可认为优先购买权。相同条件下就是指转让股权的总数、价钱、付款方式及限期等每个要素。
(4)优先购买权的履行期内:企业章程要求的期内→规章沒有要求或要求不确立,以通告的履行期内为标准→通告要求的時间不确立或低于30日→30日。
(5)假如别的股东有两个或2个之上的股东都想要转让该转让的股权,理应根据商议明确分别转让的占比,若商议不了,则依照转让时分别的注资占比履行优先购买权。
(6)之上标准企业章程另有承诺的从其承诺。
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流程中的股权转让
1.人民检察院理应通告企业及全体人员股东,但不用别的股东愿意。
2.别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下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履行期内为20日,贷款逾期视作舍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承继
1.普通合伙人股东身亡后,其合理合法继承者能够承继股东资质。
2.别的股东不能认为优先购买权
3.之上标准,企业章程另有承诺从其承诺